有下列情形者需要辦理退院:
(一)家屬、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住所或居所遷移未通知本院,致使無法聯繫者。
(二)行為異常,無法適應團體生活或有危害他人之虞,經教養評估小組評估應予退院者。
(三)請假逾期,經催促仍不返院者。
(四)不依規定繳納住宿式照顧費用,經以保證金抵繳不足,並經催告仍不繳納者。
(五)經醫師診斷患有感染他人之虞傳染病或精神疾病,且對團體生活有虞者。
(六)因重大疾病、機能退化或發生其他障礙,經醫師診治需長期醫療,非本院提供之服務所能承擔者。
(七)因特殊事故,經本院服務對象權益促進會議決通過退院者。
(八)其他經教養評估小組評定應予退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