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心智障礙
1.戶籍設於台灣地區,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年滿十八歲以上之婦女。
3.為中度、重度、極重度之智能障礙者或含智能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4.必須無精神病、法定傳染病、肺結核、梅毒、B型肝炎。
5.必須無插管、造口或罹患必須長期醫療之嚴重疾病等情形。
6.必須無懷孕、吸食或施打違禁藥品習慣。
7.必須無異常行為且能適應團體生活。
8.試養期滿,經評估小組評估合格者。
(二)性交易防制案件或司法轉向個案
1.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安置輔導之學員。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交付安置之少年或兒童。
3.依縣市政府轉介安置之保護性個案。
4.安置之個案必須無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
5.安置之個案必須無懷孕、吸食或施打違禁藥品習慣未經勒戒者。
6.安置之個案必須無行為異常且能適應團體生活者。